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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87)丨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2023-10-07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典型案例】

  秦某是某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某能源集团公司登记成立,秦某的特定关系人姚某占该公司60%股份,是实际控股人。为帮助解决姚某公司经营困难,秦某以某上市公司名义与某商业保理公司签订融资借款及保证合同,借款金额40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委托收付资金协议上加盖了上市公司公章,这笔4000万元的借款先后分九次,转入了某能源集团北京分公司账户。

  6个月后,借款到期,该能源集团公司无力偿还。为了应付风险控制,秦某决定找一笔过桥资金。秦某以上市公司的名义签订向徐某个人借款2000万元的借款及保证合同。该上市公司章程规定,超过500万元的融资和担保行为要履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审批程序。但上述借款和担保合同均未经股东会决议,相关董事会纪要上的签名也系伪造。两笔借款放出后,资金未转入上市公司或秦某个人账户,均在相关公司账户之间流转,最终用于能源集团公司日常经营及其关联公司资金周转。秦某主导的虚假借贷高额资金等行为,使上市公司涉诉,账户被查封,公司的银行融资、招投标都无法正常进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虚假借贷高额资金,使上市公司因大额资金被长期占用,造成重大损失。秦某因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漫画解读】

  【点评分析】

  秦某以某上市公司名义与某商业保理公司签订融资借款及保证合同,无偿向某能源集团公司借款金额4000万元,当得知能源集团公司无力偿还,秦某仍以上市公司的名义签订向徐某个人借款2000万元的借款及保证合同,上述借款和担保合同均未经股东会决议,相关董事会纪要上的签名也系伪造,使该上市公司涉诉,账户被查封,公司的银行融资、招投标都无法正常进行,致使该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秦某的违法行为适用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本案中上市公司领导为了一己之私,利用职务便利,操控上市公司违规操作,伤害了该公司及中小股东的经济利益,影响了国家经济安全和稳定。从中也暴露出企业内部监管的严重缺失,或形同虚设,致使该公司未经集体决策,出现“一支笔”“一言堂”,为“一个人说了算”提供了契机。为堵塞漏洞,要设定权责清晰、全面覆盖、管控有效的内外监管措施,针对风险岗位和关键环节,“一对一”制定防控措施,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约上市公司实际控股人、控股股东以及经营管理者的行为,以弥补公司治理中的弊端。要常态化设置审计、监管部门,定期对上市公司账目进行审计,完善内部审计、账目核查、合规审核监督制度,常态化对重大决策、执行等环节进行监督。要深化拓展“党建入章”成果,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厘清党组织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构建企业内部廉洁防控体系,建设清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