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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90)丨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2023-10-27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典型案例】

  周某星,X市公安局Y区分局民警,系张某某等5人强奸案案件侦办人之一。

  在张某某等5人强奸案中,有4名当事人是未成年人。不论是从案件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还是涉及被害人隐私的强奸案件的角度出发,该案都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但在该案的实际审判中,不仅被告人张某某等的姓名被非法公布,被害人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也被有意泄露,结果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引起公众一片哗然,导致审判机关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严重妨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经调查,原来周某星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因案件性质恶劣,与无关人员在闲聊中,当成了谈资,透露了案件信息,他人将案件信息曝光给有关媒体,引起快速发酵。

  最终,周某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且以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被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主要包括在审案件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情况。本案中,周某星身为人民警察,

  作为案件侦办人,理应保守案件秘密,但其认为侦查阶段已经结束,不管有意还是无意,将本属于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情况告知他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周某星的违纪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规定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司法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或者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不仅是司法工作人员应恪守的职业道德,也是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案件在审阶段,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一旦遭到泄露,损害的不仅是他人的隐私和司法的公信力,还有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重大经济损失或他人名誉、人格遭到贬损,甚至引发自残、自杀等危害后果。

  避免司法人员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既要强化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督促司法人员自觉践行法律法规,也要不断更新司法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储备,提高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能力。更要扎牢制度的“笼子”,结合职能定位、人员结构、案件特点等差异化情况,加强对重点案件的监管,让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行为无“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