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动态要闻 > 廉政要闻
坚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2023-10-31

  当前,全省正处于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关键时期。前进道路上,如何让广大党员干部更好发挥干事创业积极性,以更大力度推动实现“走在前、开新局”?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心无旁骛谋发展、勇立潮头敢担当,就显得尤为重要。

  信而见疑,忠而被谤,能无怨乎?一个党员干部受到诬告陷害,难免会有蒙受“不白之冤”之感,容易“寒了心”“泄了气”,背上“思想包袱”,在工作中瞻前顾后、畏首畏尾。若放任不管,还会破坏党风政风,带坏社风民风,贻误经济社会发展。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旗帜鲜明打击诬告陷害行为,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使命所系、职责所在。

  对待诬告陷害,必须零容忍。要敢于亮剑,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组织负责、对同志负责的态度,克服诬告陷害行为难以定性、难以取证、难以查处等畏难情绪,树立“严惩腐败是担当,严查诬告也是担当”的理念,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对诬告陷害行为动真碰硬。要坚持露头就打,对诬告陷害行为,不能轻描淡写、高举轻放,一经查实,就要严肃处理、绝不手软,并公开通报曝光典型案件,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让其它企图诬告陷害者心有所畏、行有所止。要加强统筹协调,联合司法机关,打出党纪、法律“组合拳”,对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让诬告陷害者碰钉子、挨板子,付出应有代价。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依法依规、审慎从严。认定要精准,严格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不实举报,防止将没有主观故意的错告、不了解情况的不实举报认定为诬告陷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再作出经得起实践检验的结论。处理要适当,根据诬告陷害人身份、主观意图、客观行为、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等不同情况,进行实事求是、准确恰当的处理。程序要规范,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等各个环节必须经过严格审批,按照规定的步骤和程序展开,决不能随心所欲、置程序于不顾,确保在规定权限范围内依规依纪依法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及时开展澄清正名,以正视听,是对“被泼脏水者”最好的保护。对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要及时采取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媒体澄清等方式为其洗清冤屈,切实还干部一个清白。澄清正名结束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避免有关干部在考核评优、选拔任用等事项中受到影响,让其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关爱。此外,干部越是“敢为”,越可能“磕碗碰盘”,对反映干部工作失误的举报,即使问题属实,也要坚持“瑕不掩瑜”,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大胆容错纠错,免除广大干部的后顾之忧,为敢于担当、积极作为的党员干部吃下“定心丸”。

  扶正必须祛邪,激浊方能扬清。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打击诬告陷害行为的重要意义,坚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敢想者“当靠山”,为敢干者“兜住底”,让广大党员干部轻装上阵、锐意进取,在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荆楚篇章中展现更大的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