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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的一贯方针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 发布时间:2016-01-28

  “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5400余人。”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在第一部分“2015年工作回顾”中披露的这一数据,在本届中央纪委前几次全会工作报告中从未出现过。而且,这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首度公开发布关于主动交代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的具体人数。

  数据会说话。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任务,高举反腐的利剑。随着执纪审查力度的加大,推进巡视、派驻全覆盖,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监督力量形成合围之势,震慑作用越来越明显。违纪人员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问题,这样的情况多了起来,从一个侧面印证了“不敢腐”的氛围正在形成。

  老话说,识时务者为俊杰。现在反腐败斗争的“时务”是什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给出了答案,“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在总书记的讲话中,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里,“实现不敢腐,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和“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被圈进了今年的工作重点、主要任务。在这样的“时务”面前,谁都不要抱着“赌一把”的侥幸心理,去计算“不出事”的概率。十赌九输!

  识时务才能走对路。对已经犯了错的同志来说,是主动找组织,还是组织找上门,是一个绕不开、躲不过的紧迫问题。十字路口的选择,往往决定以何种身份走完一生。回避现实无济于事,自欺欺人更不可取。相信组织、忠诚组织,把问题主动向组织讲清楚,这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犯错误的同志的一贯方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部分,第四条列出了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五项原则,其中关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的阐述是:“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而且,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以及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的情形,《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作了规定。

  治病为了救人。党纪处分的目的不是要打垮一个党员,而是把他拉回到正确的轨道上,尽量避免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过去犯下错误的同志,并非无路可走,“光明大道”依然有得选。面向组织,往前一步是黎明。对党忠诚,主动交代,就不至于无可救药,就可以争取新生的机会。只要迷途知返、痛改前非,洗心革面、脱胎换骨,包袱可以卸掉,人生可以重来。

  反之,背向组织,往后一步是悬崖。对屡教不改、执迷不悟、冥顽不化的党员,组织只能使出“霹雳手段”,令其为欲壑难填、刀口舔血、走火入魔付出高昂代价。

  孰对孰错,何去何从,就在一念之间。(陈治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