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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考勤制度
信息来源:江陵县纪委监委 | 发布时间:2020-12-09

 

  第一条考勤记载以部室、派出纪检监察组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

  第二条考勤记载分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公休假、因公外出七项。

  (一)迟到、早退

  上下班,以县政府办公室公布的时间为准;机关组织的各种会议、学习、劳动和其他活动以通知时间为准,由组宣部负责考勤记载,凡属在规定的时间内推迟到岗,或提前脱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视为迟到、早退。

  (二)旷工

  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不上班达半天以上者,为旷工。

  (三)事假

  1.非因病请假,一律作事假处理。

  2.干部职工的事假,由本人申请,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报县纪委组织部备案。

  3.干部职工请事假,一年内最多累计不得超过5天。

  4.干部职工的事假由县纪委组织部登记,年终进行公布。

  (四)病假

  1.干部职工患病,需要休病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机关的副书记(副主任)批准,3天以上应有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并经纪委书记(主任)批准,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2.干部职工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3.干部职工的病假由县纪委组织部登记,年终进行公布。

  4.干部职工未经批准自行休病假的,以旷工处理。

  (五)公休假

  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因公外出

  为了便于工作联系,了解去向,凡在工作时间离开机关的,应告知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其中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副主任)因公外出告知纪委书记(主任);纪委书记(主任)因公外出向办公室报备。

  第三条 请假必须履行书面手续,报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办公室备案。

  (一)一般干部请假,半天由部室、派出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审批,1天及以上由分管常委(委员)同意报分管机关副书记(副主任)批准;部室、派出纪检监察组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常委(委员)同意报分管机关副书记(副主任)批准,1天以上经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副主任)同意并报书记(主任)批准;纪委常委(委员)、副书记(副主任)请假,由书记(主任)审批。

  (二)如因特殊或紧急情况,确属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按程序向批假领导说明情况,补办请假手续;因故确需延续假期的,应在审批的休假期内及时申请续假,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在办理重要案件及执行重要任务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三)请假人应在假前安排处理好手头的工作,办理好遗留工作的交接,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处理或交接情况;请假人在假期结束到岗后应及时向准假领导和办公室销假。

  第四条 干部违反考勤制度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