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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的落款日期|手记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3-28

  “为何落款时间提前10天,难道是事后弥补,一个大大的‘?’出现在文件受理人员的脑海里”。3月13日下午,某单位人事科王某拿着公函,到派驻纪检监察组征求拟提拔同志的党风廉政意见,工作人员在受理文件时,发现该公函的落款时间是3月3日。

  为进一步搞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受理人员问到:落款时间为何是提前的?此时王某才主动开口:麻烦帮着把时间稍微提前一下。受理人员不为所动继续追问到:是不是已经上会研究了,现在是事后补充征求党风廉政意见,该行为属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的情形之一,涉嫌违反组织纪律。王某见事情已被察觉,就主动承认了在没有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意见的情况下,已提交党组对拟提拔同志进行会议研究的事实。

  派驻纪检监察组对该问题线索开展进一步核实,督促该单位党组重新召开会议研究,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处理。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要求,强化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本领促进履职担当,规范审慎回复党风廉政意见,严把政治关、廉洁关、作风关,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