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假种类、期限
1、病假。因病无法正常上班可申请病假。请病假3天及以上须附医院诊断证明。
2、事假。上班时间一般不准请假办私事。特殊情况请事假应事先提出。
3、婚丧假。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的,可以申请婚丧假3天。
4、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5、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享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期。
二、请假审批权限
1、请假半天以内,报分管常委、委员同意;请假1天,报分管常委、委员同意,向分管副书记报备;请假2天,报分管常委、委员同意,报分管副书记审批,向书记报备;请假2天以上,报分管副书记、常委、委员同意,报书记审批。
2、常委、委员请假半天以内,报分管副书记同意;副书记请假半天以内,报书记同意;班子成员请假1天,报书记同意,请假2天及以上,报书记审批。
三、请销假手续
1、请假2天及以上,须填写请假审批备案表,经准假领导签字审批后,交机关办公室备案。
2、特殊情况无法填写审批备案表的,应先电话请假和备案,事后补办书面请假备案手续。若遇到特殊情况请假超期的,应办理续期手续。
3、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向准假领导报告,并到办公室审批备案表上签字销假。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销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四、请假工作要求
1、办理重要案件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
2、请假前应处理遗留工作的交接,并向分管常委、委员汇报处理交接情况。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
3、请年休假须提前提出申请。
4、请假期间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未尽事宜以办公室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