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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20)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信息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 发布时间:2022-10-19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许某担任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红利基金经理,后又兼任某基金公司均衡基金经理,对上述两个基金的资金进行股票投资拥有决定权。任职期间,许某利用掌控红利基金、均衡基金投资决策的职务便利,在红利基金、均衡基金进行买卖股票情况的信息尚未披露前,亲自或通过MSN通信、电话等方式指令张某,在指定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红利基金、均衡基金买入或卖出同一股票。

  许某在出差期间,使用公司配发的笔记本电脑在入住的酒店内,亲自下单买卖交易了12支股票;张某利用位于办公室电脑下单买卖交易了100余支股票。上述交易活动共涉及股票126支,累计交易金额达1.88亿余元,非法获利金额达615万余元。离职后许某主动至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接受调查,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退缴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等“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典型的实行行为。本案中,许某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违反规定,利用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先于或同步多次买入、卖出相同个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依法予以严惩。

  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 近年来,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其职务便利获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谋取非法利益或转嫁风险,严重损害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也影响了证券行业特别是基金行业赖以生存的诚信基石。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有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则使不同的投资者在信息完全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交易,这极大地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公平性,从根本上动摇了证券、期货市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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