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宣教月活动
荆报微课堂 第二十一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 《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③
信息来源:荆州日报 | 发布时间:2020-09-17

  第六条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督等部门应当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涉嫌诬告陷害行为的问题线索,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

  在核查过程中,既要收集诬告陷害行为成立的证据,也要收集诬告陷害行为不成立的证据。

  第七条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对涉嫌诬告陷害的有关人员立案审查调查的,应当报经设区的市级纪委监委审批。具体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承办。

  第八条对涉嫌诬告陷害的匿名检举控告人,需要采取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报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纪委监委批准。履行审批手续后,可协调公安、通信等有关部门办理。

  第九条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经调查核实,拟认定构成诬告陷害的,应当在县级纪委监委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后5个工作日内呈报设区的市级纪委监委批准。设区的市级纪委监委应当在收到呈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纪委监委拟认定诬告陷害的,应当呈报省纪委监委批准。

  呈报、批复等具体工作由案件审理部门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