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报微课堂 第二十一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 《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④
信息来源:荆州日报 | 发布时间:2020-09-18
第十条经调查认定构成诬告陷害行为的,根据诬告陷害人身份和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形,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
(一)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或者采取组织措施。
(二)诬告陷害人是监察对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或者采取组织措施。
(三)诬告陷害人既不是中共党员,又不是监察对象,且情节较轻的,由调查机关通报给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其采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向被诬告陷害人道歉等方式处理。
(四)诬告陷害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处分、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诬告陷害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