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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报微课堂 第二十一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 《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⑤
信息来源:荆州日报 | 发布时间:2020-09-19

  第十二条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十三条认定构成诬告陷害行为的,有关调查结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通报:

  (一)向被诬告陷害人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

  (二)向诬告陷害人本人宣布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三)向有关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并建议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需要澄清正名的,按照《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