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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报微课堂 第二十一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 《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⑥
信息来源:荆州日报 | 发布时间:2020-09-21

  第十五条被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对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的处分、处理不服,提出申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在查处案件中,有关证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编造证词,意图陷害他人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引导群众有序如实举报,提倡实名举报,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信访举报秩序。

  第十九条省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省属国有企业和高等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纪委监委信访室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